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徽省心理咨询师协会(以下简称总会)所属各分支/代表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协会整体功能,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安徽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省级学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包含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包含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执行总会章程,在总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要加强党建工作,注重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颁发法人样式登记证书,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第五条凡自愿遵守总会章程,接受总会监督管理,愿意履行相关义务,有能力开展、策划领域内相关工作与活动的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均可向总会申请成立分支/代表机构。分支/代表机构的成立应充分体现其专业的代表性。
第六条各分支/代表机构统称为:安徽省心理咨询师协会××分会、安徽省心理咨询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安徽省心理咨询师协会××联络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前直接冠以“安徽”“安徽省”“全省”“省”等字样,禁止使用“安徽(或安徽省)××分会”“安徽(或安徽省)××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分会”“××专业委员会”等不规范、不合法的称谓。分支/代表机构开展各种活动,均必须使用全称。分支/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必须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七条各分支/代表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除分支/代表机构正、副主任委员(理事长)可由兼职人员担任外,秘书长等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尽量由专职人员担任。
二、分支/代表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各分支/代表机构作为总会正式会员出席总会会员代表大会,参与大会重要事项的审议和表决;参与总会理事候选人的推荐工作;有权对总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各分支/代表机构应自觉接受总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执行和落实总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完成总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各分支/代表机构应积极在本专业领域内发展会员,参加总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各分支/代表机构必须每年以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规范地开展相关工作和活动。
三、分支/代表机构的职能任务
第十二条 职能任务包括
1、调查研究本领域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2、积极向总会反映本领域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3、组织策划技术交流活动,组织和开展与省内外相关组织团体之间的业务研讨和合作交流;
4、为广大会员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5、举办各种研讨交流培训,开展提高从业人员能力的相关策划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准与创新能力;
6、研究和探讨我省心理咨询行业的市场环境、发展方向、从业资格、行业规范、内部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推动心理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7、经总会同意,组织开展与本领域相关的评比、达标及表彰奖励等活动;
8、承办总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
第十三条条件和要求
1、拟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需具有规范名称;
2、发起人/发起单位在该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知名度;
3、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有固定办公地点和筹措活动经费的能力;
5、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6、有发展30名以上个人会员的能力。
第十四条 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分支/代表机构申请表》《分支/代表机构拟任负责人情况表》;
2、拟成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组织结构;
3、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同意使用本场地的书面材料;
4、活动经费来源说明;
5、筹备组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6、在职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兼任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提交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不予受理
1、与总会已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2、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3、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4、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5、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总会活动范围的;
6、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发起人/发起单位数量低于5人(家)的;
7、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流程
1、由发起人/发起单位向总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报告》《分支/代表机构申请表》《分支/代表机构拟任负责人情况表》纸质签字(或盖章)版和电子版。
2、秘书处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初审;秘书处初审通过,提交材料至总会理事长办公会讨论。
3、总会理事长办公会在收到材料后4周之内做出批准筹备或不批准筹备的答复。总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同意筹备的,由发起人/发起单位组成筹备工作组开展筹备工作。筹备期最长为6个月,筹备期间不得开展与筹备无关的其他工作。
4、筹备工作组在6个月内向总会秘书处上报筹备情况,并提交申请正式成立的报告;总会秘书处在资料齐全后上报总会理事长办公会;总会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总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5、经总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正式成立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分支/代表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未在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所有审批结果自动废止。
第十七条各分支/代表机构实行委员制,在内部选举产生,委员总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经委员协商推荐委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2-4名,常务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合计人数不得超过常务委员总人数的1/2;常务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十八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九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由总会秘书长提名,报总会常务理事会审定,经分支/代表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任命。分支/代表机构副秘书长由分支/代表机构秘书长提名。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一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分支/代表机构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在职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兼任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不设立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每届任期五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两届的,必须向总会说明理由,报总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各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后,报总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各分支/代表机构须按期换届。每届任期届满前至少3个月,向总会提交书面改选换届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届主要负责人候选建议名单,经总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换届改选。到期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有条件的分支/代表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总会党委领导。
五、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总会秘书处为各分支/代表机构的日常管理机构。总会秘书处指定人员负责各分支/代表机构日常工作的联络和协调。
第二十六条各分支/代表机构与总会之间应建立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流制度。分支/代表机构制发的文件,特别是举办和组织重大活动,应及时报送总会备案。各分支/代表机构应按要求将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送总会。
第二十七条各分支/代表机构每年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总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在12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总会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及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各分支/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统一由总会秘书处负责刻制,费用由总会承担。印章由专人领取、保管。分支/代表机构因机构注销、调整、名称变更等作废印章一律上交总会秘书处,统一上缴或销毁。
第二十九条各分支/代表机构印章只能用于联系日常业务,不得用于签署经济类业务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必须由总会统一办理。
第三十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统一纳入总会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未经总会书面授权或者批准,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各分支/代表机构在总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总会的会员,隶属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所有会员由总会统一收取会费,办理会员证并提供会员服务。
第三十二条总会支持分支/代表机构的能力提升和创新发展,鼓励分支/代表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活动。
六、分支/代表机构的变更与注销
第三十三条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变更、撤销、合并须报总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各分支/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经济赔偿,直至撤销该分支/代表机构:
1、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3、直接吸收会员或收取会费的;
4、对总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5、未经总会书面允许,擅自开展活动的;
6、一年内未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和未开展业务活动;
7、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未报送文件和信息;
8、连续两年不参加总会组织的活动的;
9、总会常务理事会研究认为该分支/代表机构已完成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应当停办的;
10、总会根据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代表机构进行调整合并,需要注销相应分支/代表机构的;
11、因其他客观情况,需要注销的。
七、分支/代表机构的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超越核准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总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总会秘书处有权即刻发布公告,终止其正在开展的一切活动并注销其分支/代表机构资格。各分支/代表机构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其负责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承担因此而导致的所有经济赔偿。
八、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4年8月16日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