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心理咨询师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24-08-30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徽省心理咨询师协会(以下简称总会)所属各分支/代表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协会整体功能,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安徽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省级学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包含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包含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执行总会章程在总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要加强党建工作,注重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颁发法人样式登记证书,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凡自愿遵守总会章程,接受总会监督管理,愿意履行相关义务,有能力开展、策划领域内相关工作与活动的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均可向总会申请成立分支/代表机构。分支/代表机构的成立应充分体现其专业的代表性。

各分支/代表机构统称为:安徽省心理咨询师协会××分会、安徽省心理咨询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安徽省心理咨询师协会××联络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前直接冠以安徽”“安徽省“全省”“省”等字样,禁止使用安徽(安徽省)××分会”“安徽(安徽省)××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等不规范、不合法的称谓。分支/代表机构开展各种活动,均必须使用全称。分支/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必须与中文名称一致。

各分支/代表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除分支/代表机构正、副主任委员(理事长)可由兼职人员担任外,秘书长等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尽量由专职人员担任。

分支/代表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各分支/代表机构作为总会正式会员出席总会会员代表大会,参与大会重要事项的审议和表决;参与总会理事候选人的推荐工作;有权对总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各分支/代表机构应自觉接受总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执行和落实总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完成总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各分支/代表机构应积极在本专业领域内发展会员,参加总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各分支/代表机构必须每年以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规范地开展相关工作和活动。

分支/代表机构的职能任务

第十二条 职能任务包括

1、调查研究本领域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2、积极向总会反映本领域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3、组织策划技术交流活动,组织和开展与省内外相关组织团体之间的业务研讨和合作交流

4、为广大会员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5、举办各种研讨交流培训,开展提高从业人员能力的相关策划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准与创新能力;

6、研究和探讨我省心理咨询行业的市场环境、发展方向、从业资格、行业规范、内部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推动心理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7、经总会同意,组织开展与本领域相关的评比、达标及表彰奖励等活动

8、承办总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

第十条件和要求

1、拟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需具有规范名称;

2、发起人/发起单位在该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知名度

3、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有固定办公地点和筹措活动经费的能力

5、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6、有发展30名以上个人会员能力。

第十四条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分支/代表机构申请表》《分支/代表机构拟任负责人情况表》;

2、成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组织结构;

3、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同意使用本场地的书面材料

4、活动经费来源说明;

5、筹备组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6、在职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兼任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提交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不予受理

1、总会已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2、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3、分支/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4、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5、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总会活动范围的

6、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发起/发起单位数量低于5人(家)的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六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流程

1、由发起人/发起单位向总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报告》《分支/代表机构申请表》《分支/代表机构拟任负责人情况表》纸质签字(或盖章)版和电子版。

2、秘书处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初审;秘书处初审通过提交材料至总会理事长办公会讨论

3、总会理事长办公会在收到材料后4周之内做出批准筹备或不批准筹备的答复。总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同意筹备的,由发起人/发起单位组成筹备工作组开展筹备工作。筹备期最长为6个月,筹备期间不得开展与筹备无关的其他工作。

4、筹备工作组在6个月内向总会秘书处上报筹备情况,提交申请正式成立的报告;总会秘书处在资料齐全后上报总会理事长办公会;总会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总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5、总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正式成立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分支/代表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未在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所有审批结果自动废止。

第十七条分支/代表机构实行委员制,在内部选举产生,委员总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经委员协商推荐委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2-4名,常务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合计人数不超过常务委员总人数1/2;常务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十 各分支/代表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 各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由总会秘书长提名,报总会常务理事会审定,经分支/代表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任命。分支/代表机构副秘书长由分支/代表机构秘书长提名。

二十 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一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分支/代表机构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在职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兼任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 各分支/代表机构不设立监事会。

第二十 各分支/代表机构每届任期五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两届的,必须向会说明理由,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各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后,报总会秘书处备案。

二十三各分支/代表机构须按期换届。每届任期届满前至少3个月,向会提交书面改选换届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届主要负责人候选建议名单,经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换届改选。到期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二十有条件的分支/代表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总会党委领导。

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

二十总会秘书处为各分支/代表机构的日常管理机构。总会秘书处指定人员负责各分支/代表机构日常工作的联络和协调。

二十各分支/代表机构与总会之间应建立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流制度。分支/代表机构制发的文件,特别是举办和组织重大活动,应及时报送总会备案。各分支/代表机构应按要求将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送总会。

第二十各分支/代表机构每年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总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在12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总会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及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各分支/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统一由总会秘书处负责刻制,费用由总会承担。印章由专人领取、保管。分支/代表机构因机构注销、调整、名称变更等作废印章一律上交总会秘书处,统一上缴或销毁。

二十各分支/代表机构印章只能用于联系日常业务,不得用于签署经济类业务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必须总会统一办理。

三十 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统一纳入总会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三十一未经总会书面授权或者批准,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各分支/代表机构在总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总会的会员,隶属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所有会员由总会统一收取会费,办理会员证并提供会员服务。

三十二总会支持分支/代表机构的能力提升和创新发展,鼓励分支/代表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活动。   

         

分支/代表机构变更与注销

三十三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变更、撤销、合并须报总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十各分支/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经济赔偿,直至撤销该分支/代表机构:

1、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3、直接吸收会员或收取会费的;

4、对总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5、未经总会书面允许,擅自开展活动的;

6、一年内未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和未开展业务活动;

7、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未报送文件和信息;

8、连续两年不参加总会组织的活动

9、总会常务理事会研究认为该分支/代表机构已完成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应当停办的;

10、总会根据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代表机构进行调整合并,需要注销相应分支/代表机构的;

11、因其他客观情况,需要注销的。

七、分支/代表机构的监督与处罚

三十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超越核准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总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总会秘书处有权即刻发布公告,终止其正在开展的一切活动并注销其分支/代表机构资格。各分支/代表机构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其负责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承担因此而导致的所有经济赔偿

八、附则

三十 本办法2024816日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 本办法由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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